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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3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4号 [ 审官 ] 黄蔚群
[ 代所 ]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林志清、杨瓴
[ 当人 ] 吴信海、王中才、马XX市交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吴信海与王中才、马XX市交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XX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信海,男,1967年5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才,男,1972年5月20日生。
被告:马XX市交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马XX市。
法定代表人:钱小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XX市。
负责人:肖新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信海诉被告王中才、马XX市交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信海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XX市交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信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吴信海撤回对马XX市交通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蔚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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