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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东
[ 判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y 05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淄民三初字第21号 [ 审官 ] 赵绛帼、吕桂欣
[ 代所 ]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朱栋、李波
[ 当人 ]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法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赵绛帼

代理审判员吕桂欣
人民陪审员李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杨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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