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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行政赔偿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n 23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和行赔初字第00001号 [ 审官 ] 唐云飞、沈万莲
[ 代所 ] 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裴学文、林志清、陶著华
[ 当人 ] 朱建全、和县姥桥镇民政府
 
朱建全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和行赔初字第000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建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朱宗兴(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郑李龙,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学汉,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朱建全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杨学汉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9日、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建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宗兴、裴学文、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学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建全诉称:其承租第三人杨学汉所有的、位于和县姥桥镇红光村委会S206道的门面房经营网吧,并办理了合法经营许可证,租赁期限为10年,营业面积为530平方米,并对租赁场所进行了装璜,购置电脑108台、空调、发电机和各种电子器材等设备,投资费用计100余万元。2013年7月31日,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强行将原告经营的网吧部分物品搬离现场,并在部分物品未搬离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造成原告巨额损失。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网吧被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994439元(见四张清单),赔偿原告网吧被强拆耽误营业一年半时间所造成的可得营业收入损失270000元,赔偿原告网吧被耽误营业一年半时间所造成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135000元,及被告按政策补偿原告网吧搬迁的停业损失222600元,共计135203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原告朱建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和县联合飞天网吧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建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唐云飞

审 判 员沈万莲
人民陪审员王其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杨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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