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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开设赌场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un 05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芜刑初字第00132号 [ 审官 ] 鲁少华
[ 代所 ] 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方红星、陶显旺、钱小刚
[ 当人 ] 安徽省芜湖县民检察院
 
俞某、李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刑初字第0013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绰号小妹),女,1974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辩护人方红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绰号二子),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刑拘,2014年6月9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辩护人陶显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绰号刘宝),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识字,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曾因赌博于2009年2月18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元。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情况】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李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芳出庭支持公诉,安徽省芜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红星、陶显旺、钱小刚分别为被告人俞某、李某、王某辩护,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方红星、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陶显旺、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钱小刚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4月中旬至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俞某在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迎宾花苑*幢*单元*室自有闲置住宅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他人以“斗牛”、“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疤子”(姓名不详),“涛涛”(姓名不详)负责看护赌场并邀集人员赌博,被告人王某在赌场负责抽头,共计抽头渔利13000元左右。俞某获利约5000元,李某分得赃款2000元左右,王某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
俞某、王某主动投案,李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俞某、李某、王某分别退出赃款5000元、2000元和1000元。

【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李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刑事照片,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人张某、洪某、沈某的证言;俞某、李某、王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李某、王某为非法获利,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俞某、王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均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方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虽有区别,但未达到划分主从犯的程度。被告方所提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属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被告人俞某、李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因具有法定、酌定从轻的一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因犯开设赌场罪曾被本院科刑,不宜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鲁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婵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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