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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y 27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台民保字第137号 [ 审官 ] 林晓莉
[ 代所 ] 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郭奕芬、谢譞琦
[ 当人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潘碧云、李宏彬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潘碧云、李宏彬、李金姬、郑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保字第13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陈传瑛。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姬。
被告潘碧云,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李宏彬,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李金姬,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郑玉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告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潘碧云、被告李宏彬、被告李金姬、被告郑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潘碧云、被告李宏彬、被告李金姬、被告郑玉春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1084631.06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潘碧云、被告李宏彬、被告李金姬、被告郑玉春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84631.06元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林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高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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