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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17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泰民初字第1155号 [ 审官 ] 俞芬
[ 代所 ] 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云煌
[ 当人 ] 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长泰古山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与长泰古山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初字第115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8号之十六628单元(联邦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6472080-1。
法定代表人马沈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泰古山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山重村,组织机构代码:67400506-X。
法定代表人黄文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古山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泰古山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诉货款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2元,由原告厦门锐林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俞 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 林阿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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