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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上海
[ 判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y 22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573号 [ 审官 ] 夏君
[ 代所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顾水洋、蔡俊菲
[ 当人 ] 陈锦星、咖啡陪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锦星与咖啡陪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57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锦星。
委托代理人顾水洋,XX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俊菲,XX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陈锦星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俊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由原告加盟经营“CAFFEBENE”咖啡店,原告向被告支付意向金人民币250,000元(以下币种同)。根据意向书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后因双方未能在六个月内达成正式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无奈,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意向金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4月25日为91,500元)。
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调整为2015年1月11日。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合资经营意向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因有意向合资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意向书约定原告应当先支付意向金50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该意向书生效,双方还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如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意向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退还全部款项为止;
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原件及收据原件各一份,证明经双方协商后将意向金金额调整为250,000元,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意向书中指定的被告账户汇入意向金25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因此该意向书已于2014年6月26日生效;
3、退款申请函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申请函系通过手机拍照后以微信方式发送给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梁嘉杰;
4、退款流程的微信截图一份,证明梁嘉杰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将退款申请上报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已经确认结算,梁嘉杰通过微信方式将退款结算流程图发送给原告,图上显示制单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说明被告已经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原告的申请;
5、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CAFFEBENE”品牌咖啡店的合法经营主体,原告有意向与被告合资经营该品牌的咖啡店,因此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根据意向书约定,原告应当先支付意向金5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调整为25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该意向书生效,双方还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如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意向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未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退还全部款项为止。该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意向书中指定的被告银行账户汇入意向金250,000元,被告同时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因此该意向书于2014年6月26日生效。但自该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原告也不想再继续合作下去,因此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被告员工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后制单上报退款事宜。因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意向金,遂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资经营意向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于2014年6月26日支付意向金250,000元,因此该意向书自2014年6月26日起生效,根据意向书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现因双方未能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签署正式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被告已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按照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因此被告的最后退款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意向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并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锦星意向金人民币250,000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锦星上述款项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计3,211.50元,财产保全费2,227元,合计5,438.5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夏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周珣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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