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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申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l 01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资中执字第161号 [ 审官 ] 李举祥、康玲、黄钠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姚小艳
 
姚小艳与黄书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61号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资中执字第16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小艳,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
被执行人黄书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原告姚小艳与被告黄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小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书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我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670元,被执行人黄书成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书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举祥
审判员康 玲
审判员黄 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耿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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