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资中执字第16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小艳,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
被执行人黄书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原告姚小艳与被告黄书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
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小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书成发出了执行
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12日前履行我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670元,被执行人黄书成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书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举祥
审判员康 玲
审判员黄 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耿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