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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04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思民初字第6556号 [ 审官 ] 阎彤
[ 代所 ] 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厦门厦宇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云煌、王鹭杰
[ 当人 ] 高丽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杨凡
 
高丽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杨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思民初字第655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丽萍,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陈云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2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1211746-8。
法定代理人裴斌。
委托代理人王鹭杰,厦门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凡,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现暂住厦门市集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杨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丽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阎 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莉芬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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