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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18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亳民特字第00010号 [ 审官 ] 孙震、罗胜
[ 代所 ]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马桂玲
[ 当人 ] 郑友明、杨书祥
 
郑友明、杨书祥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亳民特字第0001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友明,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马桂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书祥,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郑友明因不服亳州仲裁委员会(2014)亳仲裁字第14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郑友明又于2015年6月18日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友明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郑友明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郑友明负担。
审 判 长孙震
审 判 员罗胜
人民陪审员李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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