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50:07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n 08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同民初字第1413号 [ 审官 ] 甘艳君
[ 代所 ] 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云煌
[ 当人 ] 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同民初字第14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埭岸头社633号3栋一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正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东洋路199、200号厂房D。
法定代表人曾焕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来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审判员甘艳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代书 记员吴玮超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