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某,女,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韦坤,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敬贤、左丹,均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x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XX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周x某上诉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不仅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而且被上诉人大量转移
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何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属婚姻家庭纠纷,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111号)第四条之规定,婚姻、家庭纠纷不受诉讼标的金额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离婚纠纷不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分割财产金额大小,在级别管辖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周x某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属XX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区域,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周x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庆添
审判员牛庆利
审判员何亚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