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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Apr 08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营民初字第1063号 [ 审官 ] 孙莉
[ 代所 ] 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郑子琼
[ 当人 ]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营民初字第106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郑子琼,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10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随后同居。2011年7月27日生子吴某某。2013年2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同居时刚满十八岁,涉世甚浅,对被告缺乏了解,由于约定男到女家,原告对自己的“婚姻”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完全是服从父母的安排。同居期间,被告喜好赌博产习性,便逐渐暴露,但为了争取原告同意结婚登记,被告一再表示愿意改正,并在登记结婚之前,向原告写下书面保证,保证在婚后对家庭多尽责任,不再赌博。然而在结婚登记之后,被告却变本加厉,进行赌博、买码等活动,将自己每月打工所挣工资几乎输光,完全不照顾家庭。当原告要求被告改正时,被告多次叫原告离婚,并叫原告“滚”,“房子是我租的”等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法院:1.判令或调解原、被告离婚;2.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吴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吴某经法庭传唤未到庭,但其向法院寄交书面意见,答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好,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1.双方婚前相处时间长,彼此间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2.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十分深厚,未出现重大感情裂痕,亦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被答辩人声称答辩人喜好赌博不属实。二、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的真实原因源于被答辩人沉迷于网聊,并受他人蛊惑。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并无明显的感情裂痕,被答辩人也是一时冲动受到他人蛊惑才起诉离婚,但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仅关乎双方的幸福,也关乎儿子在今后的成长道路上能否得到完整的父爱与母爱,同时也关乎到双方及亲友的名誉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答辩人现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开始同居。2011年7月27日生育一子吴某某,2013年2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我院提出前列之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自愿登记的合法婚姻,婚后生育了孩子,这本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双方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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