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营民初字第134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鲜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致评,营山县小桥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子琼,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鲜某某诉被告何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罗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致评、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子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16日举行婚礼,2006年9月23日办理
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结婚多年,但在一起的时间很少,即使在一起也经常争吵打架。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从1998年结婚,原告系再婚,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后,因为家庭经济原因,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务农并抚养原告再婚前的小孩。被告现在身患疾病,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对被告进行经济帮助,并将被告抚养原告再婚前的小孩的抚养费支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一个月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于同年在营山县小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婚前与其前夫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后来因家庭经济原因,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务农并照顾家庭,致使原被告沟通交流不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原告系再婚,本因好好珍惜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同时,因为家庭经济原因,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务农并照顾家庭,造成原被告沟通交流不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找出各自的不足并加以改正,摒弃前嫌,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能改善并和好的,家庭也将是幸福美满的。同时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鲜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
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罗雄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