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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Dec 17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73号 [ 审官 ] 王秋艳
[ 代所 ] 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李创彬男、杨常明男
[ 当人 ] 梁锋成、东莞市创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梁锋成与东莞市创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37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锋成,男,汉族,住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李创彬,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金洲角苏村8号地铺,联系电话:0769-85102088。
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常明,男,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德杰,男,汉族,住信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锋成诉被告东莞市创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锋成以该案出现法定事由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创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锋成对本案被告东莞市创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梁锋成负担。
审判员王秋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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