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茂信法执字第4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周勇,男,汉族,住XX省XX市。
委托代理人李创彬,系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莫富泉(曾用名莫世飞),男,汉族,住XX省XX市。
原告杨周勇与被告莫富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
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莫富泉应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给杨周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于被执行人莫富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1月5日主动移交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17家银行查询,从反馈的信息可知,被执行人莫富泉除在中国工商银行信宜中兴路支行有存款余额797.37元、在东镇信用社有存款余额0.42元、在城区信用社有存款余额35.91元外,在上述其他银行均没有存款余额或账户。向国土、
房地产、工商、车管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莫富泉的财产登记资料。执行人员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为对法院查询到的存款由于数额太少,不要求法院扣划,并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志勇
审判员姜 保
审判员罗维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孔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