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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11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郑民申字第527号 [ 审官 ] 张绍斌、张玉霞、徐国庆
[ 代所 ]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寒
[ 当人 ] 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袁佳、于站伟
 
再审申请人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佳、于站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民申字第527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寒,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佳,男,回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站伟,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佳、于站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袁佳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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