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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铜梁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an 26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铜法民初字第00125号 [ 审官 ] 石明华
[ 代所 ] 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兰斌
[ 当人 ] 张明波、张明煜
 
张明波与张明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铜法民初字第0012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波,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
委托代理人兰斌,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煜,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波与被告张明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波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明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交纳110元,由原告张明波负担。
审判员石明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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