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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3 08:00:00 CST 2015
[ 案号 ]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63号 [ 审官 ] 王爱茹
[ 代所 ] 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雷向民、徐德宪
[ 当人 ] 屈良万、李峰、西安博硕文化培训学校
 
李峰、屈良万与西安博硕文化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6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屈良万。
原告李峰。
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向民,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博硕文化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华锋,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德宪,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峰、屈良万与西安博硕文化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屈良万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峰、屈良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两原告承担1850元,本院退回原告1850元。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爱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韩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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