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深福法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建安,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华龙新村54栋301房(户籍所在地为XX省大埔县英雅镇中村管理区上在二自然村)。
被告人赖厚略,男,198O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下村军民北三巷2号1楼(户籍所在地为XX省大埔县英雅镇中村管理区上在一自然村)。
辩护人李宣陆,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韩箭,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牛岭巷17O栋401房(户籍所在地为XX省大埔县高陂镇)。
被告人房运山,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长龙牛岭吓30号302房(户籍所在地为XX省大埔县洲瑞嶂岸村桐子岗)。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绑架于2003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一诉字(2004)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黄韩箭犯绑架罪、强奸罪,被告人房运山犯绑架罪,于200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曼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房运山、黄韩箭及辩护人李宣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OO3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与池其略、'阿黄'(后二人均在逃,基本情况不详)经合谋绑架勒索卖淫女后,由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到本市福田区沙嘴村以嫖宿为由将卖淫女马某某、税某某诱骗至本市龙岗区布吉镇南下村军民北三巷2号1楼被告人赖厚略的暂住处内嫖宿。当日上午,被告人赖建安等拒绝了二被害人离开的要求而将其二人强行拘禁于上述住处,强迫其两人各交20000元人民币(后减为15000元)才可离开。随后,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与池其略、'阿黄'肆意对二被害人施以拳打脚踢及用衣架等工具殴打二人,还强迫其二人脱光衣服,并威胁二被害人打电话联系亲友将钱汇到他们指定的户名为'曾祥辉'的帐户内,而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亦打电话让二被害人的亲友汇钱。期间,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与池其略、'阿黄'先后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马某某、税某某发生性行为。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等在收到被害人马某某家人汇入的'赎金'人民币10000元及抢走马身上的一部'TONYT90'手提电话(估价人民币520元)后,于当月15日凌晨1时许强迫二被害人喝下含有三唑仑成分的水并将二被害人带到村外释放。
同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再次与黄韩箭、房运山合谋绑架勒索卖淫女,后由被告人赖建安、房运山以上述同样手段从本市福田区沙嘴村将卖淫女陈X1、赖某某诱骗至本市龙岗区布吉镇南下村军民北三巷2号1楼被告人赖厚略的暂住处内嫖宿。次日,被告人赖建安等借口陈、赖二被害人'服务不周'而将其拘禁于该处并轮流进行看管。期间,四被告人以脱光衣服、布条捆绑、拳打脚踢、衣架殴打等手段威胁二被害人各交20000元人民币。二被害人被迫打电话四处联系亲友筹钱汇入四被告人指定的户名为'曾祥辉'的帐户内。期间,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黄韩箭先后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陈X1、赖某某发生性行为。
公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房运山、黄韩箭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黄韩箭的行为均另外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赖建安、房运山对以上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赖厚略辩称,其在第一起犯罪中,并未强奸被害人。被告人黄韩箭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交易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厚略与被害人是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赖厚略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OO3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与池其略、'阿黄'(后二人均在逃,基本情况不详)经合谋绑架勒索卖淫女后,由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到本市福田区沙嘴村以嫖宿为由将卖淫女马某某、税某某诱骗至本市龙岗区布吉镇南下村军民北三巷2号1楼被告人赖厚略的暂住处内嫖宿。当日上午,被告人赖建安等拒绝了二被害人离开的要求而将其二人强行拘禁于上述住处,强迫其二人各交20000元人民币(后减为15000元)才可离开。随后,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与池其略、'阿黄'肆意对二被害人施以拳打脚踢及用衣架等工具殴打二人,还强迫其二人脱光衣服,不时威胁二被害人打电话联系亲友将钱汇到他们指定的户名为'曾祥辉'的帐户内,而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亦打电话让二被害人的亲友汇钱。期间,被告人赖建安与池其略、'阿黄'先后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马某某、税某某发生性行为。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等在收到被害人马某某家人汇入的'赎金'人民币10000元及抢走马身上的一部'TONYT90'手提电话(估价人民币520元)后,于当月15日凌晨1时许强迫二被害人喝下含有三唑仑成分的水并将二被害人带到村外释放。
同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再次与黄韩箭、房运山合谋绑架勒索卖淫女,后由被告人赖建安、房运山以上述同样手段从本市福田区沙嘴村将卖淫女陈X1、赖某某诱骗至本市龙岗区布吉镇南下村军民北三巷2号1楼被告人赖厚略的暂住处内嫖宿。次日,被告人赖建安等借口陈、赖二被害人'服务不周'而将其拘禁于该处并轮流进行看管。期间,四被告人以脱光衣服、布条捆绑、衣架殴打等手段威胁二被害人各交20000元人民币。二被害人被迫打电话四处联系亲友筹钱汇入四被告人指定的户名为'曾祥辉'的帐户内。期间,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黄韩箭先后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陈X1、赖某某发生性行为。二被害人的亲友接到电话后即报警。2003年8月2O日上午,公安人员在本市龙岗区布吉镇南下村军民北三巷2号1楼将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当场抓获并解救出被害人陈X1、赖某某。随后,被告人赖建安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房运山、黄韩箭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
明:1、四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马某忠、田某某、税某、钟某某的证言;3、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5、被害人亲友被迫汇出款项的银行资料、手提电话通讯记录、被害人的病历资料等书证;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8、现场勘查材料、照片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房运山、黄韩箭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此外,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黄韩箭还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对该三被告人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赖厚略在第一起犯罪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事实,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故不宜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建安、赖厚略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房运山、黄韩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赖建安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韩箭关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性交易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赖厚略不构成强奸罪以及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建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赖厚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房运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黄韩箭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雁超
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
人民陪审员 林 春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