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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函〔2022〕9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一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相关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等劳动者权益,把解决就业歧视作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二、严格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歧视问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查询劳动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记录。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歧视行为。
三、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的监管,宣传普及、督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全面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