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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人社发〔2022〕20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以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文书后,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等级评价情况及意见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等级。
第三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及在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相关信用信息认定、归集、修复、应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动态计分与定期评价相结合,实行标准统一、结果互认、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落实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奖惩作用。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相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评价年度内守法诚信用工情况,同时结合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信用评价结论和意见建议进行动态计分、综合评价。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守法诚信评价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采取量化计分和定性分析方式评价。评价基础分值100分,按照年度分值和定性情形划定评价等级。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取以下扣分、定级标准: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实的,每发生一次扣2.5分;年度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每次扣5分。
未依法依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或者存在骗取社保待遇、谎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拒不配合社保稽核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者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年度内评价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企业,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对不符合A级评价条件,同时无C级所列情形的,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得分低于80分或者存在C级所列情形的,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初步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根据局内部科室和局属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初评结果。
(二)征求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初评结果征求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