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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41号,2005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2月2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以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
贵阳市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应当立足基层,坚持公正、公开、公认、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五条 市总工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和经验,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表率作用。
第八条 各单位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保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
第九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 5 年评选表彰 1 次。
市总工会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前,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订表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改革开放中勇于创新,群众公认。
具体评选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由基层单位民主协商提名推荐。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人选,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团 (组)长联席会议、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