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婚庆礼仪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婚庆礼仪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庆礼仪服务,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婚姻庆典、礼仪主持策划、现场布置以及提供婚礼设备、技术服务、婚车、婚宴等项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消费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婚庆礼仪服务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是实行承诺的最基本要求。鼓励经营者制定高于本办法的承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已经做出的承诺。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责任规定,不具备履行本办法责任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婚庆礼仪行业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便于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九条 从事婚庆礼仪的主持人、摄影摄像师、策划师等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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