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96927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单项委托服务合同时使用。 2.承担委托服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受托旅行社”)的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受托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委托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受托旅行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受托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DB 53/T 416《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7.本示范文本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负责对文本制定和使用前的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旅行社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服务“十五不准”
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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