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 年 1 月
旅行社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服务“十五不准”
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5.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7.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
8.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9.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10.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旅游车驾驶服务;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12.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13.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赶夜路;
14.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
15.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 B 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餐。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内的组团社(甲方)与省内外的地接社(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亦可供云南省内的地接社(乙方)与的省外的组团社(甲方)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
2.甲、乙双方应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
3.凡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甲、乙双方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对抗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者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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