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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合同

服务合同-洗染业务合同  |  2015-09-09 13:30:58.843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  裂缝  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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