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供热单位: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户: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 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___________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______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元。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
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 供热采暖费支付
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 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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