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与职工一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职工代表)是职工一方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企业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________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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