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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它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  2015-05-04 06:30:53.237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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