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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参考文本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服务合同  |  Thu Mar 24 08:00:00 CST 2016


甲方:________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乙方:________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62号)要求,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甲方以"一封信""参合协议书"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HIS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
第五条  甲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  甲方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管乙方(适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如乙方属于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应协助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乙方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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