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企业的破产清算,就应当按照《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办理:1.《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 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债务人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所说的“职工
工伤待遇”应当属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必作为一般的普通债权进行债权申报。而应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整理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没有调查清楚、列表遗漏、或者没有公示,责任不在职工,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2.《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当然要维护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3.《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显然,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必须是第一顺序清偿的。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都排在其后。不清偿完结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本就不能清偿税款或普通破产债权4.如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未能得到清偿,是因为管理人的责任,则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管理人赔偿。5.如果该企业不是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的(楼主没有讲清楚,只是假设)而是公司股东实施的
公司解散清算(法理上称为“公司自行清算”),则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公司股东(及或公司聘用的清算组)的“清算不当”的责任,要求公司股东(及或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意见,供参考,也愿意与一楼帝国づ月长石商榷。其实,都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当然可以依法追偿。尤其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未经过法院认可或确认的),所形成的清算报告,只对认可该报告的债权人及公司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的专业人员(例如公司法律师、经济法律师、企业法律师)都会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