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植物新品种权。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允许其成员国采取专门法或
专利法或两者并用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世界多数国家通过制定特别法保护植物品种。我国颁布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性。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植物育种,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申请权属于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人或共同完成人。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1、合理作用;2、强制许可使用。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程序。植物新品种完成培育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藤木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植物新品种权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在其保护期届满前终止。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他人书面请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第五节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2、假冒授权品种。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