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录音录像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者的权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对录音录像制作人的这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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