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二、《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三、善意取得应受到保护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4006728810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00053 E-mail:lawfae@163.com 传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