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提交中止程序
请求书,附具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明文件,并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协助执行
通知书和
裁定书的副本。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 将审查下列各项内容: (1)请求是否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利归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2)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3)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当事人是否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并缴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 中止程序请求人与证明文件中的当事人不一致,或者请求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发生权利归属纠纷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一致,或者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无管辖权时,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 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是原件或副本的,应当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1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当事人在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或未缴足中止程序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凡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的,审查员作出通知书,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 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执行中止,并通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屑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专利权诉讼保全合乎要求的,将通知人民法院,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