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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境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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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即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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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值税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增值税条例》第16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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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1998年7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降至4%)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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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发生在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是我国行使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体现。
2.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应列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混合销售行为。
5.兼营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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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根据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这种税收法律事实,按其与纳税人的意志有关与否,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情况。税收法律行为,一般指纳税人的活动,即只有税法的实施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才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事件,是指与纳税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变更或终止的直接原因。 1.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和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的出现。 2.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出现了修改或规定新的税收优惠;征收程序有了变动;纳税义务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了变化,例如收入的增加超过了免征额或者收入的减少不够起征点;由于灾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纳税义务。 3.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产生了符合免税的条件;某些税法的废除或征税对象的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消失,如企业的破产、撤销、合并、义务人的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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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指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税务权利的享有者和税务义务的承担者两方面,它们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
2.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义务人。 我国的纳税主体可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国有企业。第二类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类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私营企业种类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五类是联营企业。第六类是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类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它们以法人名义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从事预算外收入行为,按规定应向国家纳税时,便成为纳税主体。法律规定,这类单位缴纳税款不准用预算拨款。此外,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附设的招待所、宾馆、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纳税时,也是纳税主体。第八类是个人。包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外国公民。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 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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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客体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客体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其调节作用直接,功能强,效果明显。
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它实际上是按征税客体的数额,分等级的差别比例税率,它在运用中计算简便,但其在两个级距临界部位上,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征税客体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同一纳税人要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的税额,可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只就超过各级距收入的部分多纳税,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从对收入差别的不同调节上,它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超率累进税率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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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是指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多少,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税。比如增值税的税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税率,不因产品或销售额数量的大小而改变,在计算上简便,在征纳上方便,同时不影响流转额,负担是相同的。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调节收入的悬殊情况,不能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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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
1.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
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3.财产税法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
财产税对限制财产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时对奖励居民自建房屋和保护房产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合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起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4.资源税法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资源税的主要特点是,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对未列入的不征税;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资源税法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包括: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5.行为税法是指就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行为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法律形式,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是宏观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有: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筵席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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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
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
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首先要分清争议的性质,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协商、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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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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