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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签订了赠与合同,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容许撤消赠与的,否则视为合同违约。特殊情况: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如果赠与人自身经济情况发生巨大变影响赠与合同的实现、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自己或者近亲属造成人身伤害,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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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就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施的,因而可用口头形式。非现实赠与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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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负担的赠与:是指对赠与的内容本身附加一定得条件,作为赠与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是指对赠与合同是否成立设置一定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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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行为不一定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虽然(合同法)第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正是因为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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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为目的,将财产赠与别人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可以由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撤销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法院执行机构发现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要求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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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一般这个公证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受赠方对赠与方有某些不良行为等,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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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赠与合同一定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才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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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效。只要是赠与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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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签署,无所谓是否需要证人签字。但是,由于赠与标的为房产,而房产的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为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没有登记,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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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没有例外。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 负担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是其代表性合同。单务合同是与双务合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区分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当事人双方互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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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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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赠与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形式,所以是不要式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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