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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付指一次性付款。总算是按约定期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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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一个技术方面的约定合同。现在,各行各业竞争比较激烈,产品的形式、型号、标准也都多种多样,很多单位签定供销合同之前要进行设备的技术定位,那么就需要通过签定一个技术协议来确定自己需要购买的设备的技术方面的细节。技术协议的格式并不拘泥,但大体上要明确设备的规格、型号、外观尺寸、执行标准、设备包装、涂漆等等。不同行业的技术协议也就各不相同,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现在技术协议已经成为很多买卖合同之前一个必不可少的文件,也是许多供货方入闱最终竞争比较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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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协议是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主要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内容进行规范的。技术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一般应考虑所属行业的规范,但没有专门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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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许可合同中的最惠条款是为了保证被许可方在技术交易中不受差别待遇造成损失而订立的一种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当许可方以后以更优惠条件将相同的专利许可给第三方时,原被许可方可以得到与第三方同样的待遇。最惠条款适用普通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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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法中对技术合同的规定以提示性的为主,禁止性的为辅,也就是说禁止性的是少数,多数条款都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禁止性的如: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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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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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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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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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除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329条专门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吸收先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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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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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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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由于未明确约定地域、行业范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此发生争议。同时,因未约定一些例外事项,导致一方对技术秘密的应用受到过分限制,很多应用不能展开。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保密范围,应约定在那些地域、行业范围内保密。以及为了某些需要所应约定的一些例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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