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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1、发现变质或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确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保管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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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谓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仓单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同时也是保管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验收储存货物,确定货物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据。仓储物品的所有权随仓单的转让而转移。仓单是有价证券,它不但可以经背书转让,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仓单还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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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可以。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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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生效,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当受理,并判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判决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情况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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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仓储:用于描述仓储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仓储合同:储存物品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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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营业税(开票金额的5% );城建税(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1% );所得税(开票金额的25%);印花税(开票金额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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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仓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而仓单是象征仓储物品的物权凭证。前者在正常履行时用不上,后者则必须在提货时使用,否则保管人不会交还被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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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可以。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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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首先,存放货物到期后,保管方必须有提前告知义务,如果像提问者说的情况,如没有尽告知义务,损失应由保管方承担。反之,保管方已经到义务,损失由拥有货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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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目前,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11.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2.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13.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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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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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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