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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会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4.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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