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某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科长 我局某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送来某县人民医院不服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某卫医罚字[_____]_____号)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我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申请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事实不容置疑。我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麻醉科杨某在无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单独执业,签署了手术麻醉记录;外二科王某 、放射科李某 、外一科张某 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王 某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单独书写入院病历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单独开具临时医嘱单,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李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单独出具影像诊断性报告,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张 某于200 年7月20、21日开具临时医嘱单,无带教医师签名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其执业类别执业”;_____年《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其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第一项:“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卫政发(_____)_____号《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项:“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申请人聘用了以上三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和一名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即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因此,申请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事实成立,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申请人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事实不可否认。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未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急诊科、儿科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用塑料袋装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与医用垃圾混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该院陪同检查人员刘某已签字证明。而申请人复议申请辩称是该院由于病人乱掷废物,导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这种说法否认不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事实,也推脱不了申请人对医院废物管理处置的责任。 3.申请人临床用血未按规格分别存放是铁的事实。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临床用血贮存冰箱有一袋B型全血血液存放在AB型血液存放处,并且缺_____年7月14日至7月18日,和7月21日共6天温度监测记录。申请人复议申请辩称“血液在日常工作中,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存放的、被申请人检查时,申请人工作人员正处在清理存放过程中,即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存放,实属不妥”。而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血液存放处无人在清理存放血液,该院陪同检查人员刘某把检验室工作人员找来后打开专用冷藏设施,发现AB型血液存放处有一袋B型全血血液,并且缺6天温度监测记录,陪同检查人员刘某已签字证明。说明申请人在临床用血存放管理上存在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记录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的规定。 4.申请人医用X射线机机房_____年、_____年未进行放射防护检测,违反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此,申请人没有异议。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出示了执法证件,制作了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依法对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在作出处罚前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由其进行了陈述、申辩,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合议,整个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壹万伍仟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是适当的。应当指出的是以上法律法规均不是今年才颁发的新法规,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颁发多年,特别是今年全国正在进行声势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省卫生厅、市人民政府也专门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执业行为。而申请人作为国家的二级医院不但不带头执行,却无视国家法律,在专项行动中不开展自查自纠,不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是固执与法律抗衡,实不应该。说明申请人认识不足,管理松懈,思想上、认识上和行动上还未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我局按照《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对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多项违法问题,理应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这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的。我局在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过程中,在依法对申请人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时, 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本来计算四项罚款额之和最高可达四万伍仟元,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只拟予壹万玖仟元罚款,并采纳了申请人的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最终给予了申请人壹万伍仟元的罚款处罚,也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卫医罚字[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望复议机关,秉公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