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外仲字第___号
中国______进出口公司(买方)与___国H公司(卖方)之间发生的有关______合同争议案,我仲裁委员会根据买卖双方的中请、答辩组成仲裁庭,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在北京进行了审理。现将案情、责任和仲裁庭的决定分述如下: 一、中国______进出口公司(买方)与___国H公司(卖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第___号合约,以mB价成交100吨食用M油。因油质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为此,买卖双方曾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买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我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卖方赔偿合同货物的所有款项及有关的费用。卖方于___年___月___日递交了答辩书,拒绝承认违约事实。 二、仲裁庭详细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买卖双方所述事实经过都符合事实本身。买方在未对全部货物作彻底检验和未对“不能食用”的结论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合同的所有货款,是不合理的。根据FOB价格条款,运输费、包租费等均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未能按合同商品品质条款向买方提供高质食用M油,在给买方销售增加困难的问题上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根据平等互利和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信用的原则,兹决定: l.卖方H公司没有按合同商品品质条款向买方中国___进出口公司提供高质食用M油,给买方销售带来一定困难,应给予买方发票金额30%的补贴。 2.本案仲裁手续费为人民币______元,由卖方承担。买方在提出仲裁申请书时向我会预付的手续费人民币______元应予全部退还。 3.卖方___国H公司须在仲裁裁决公布后十天内,将应给予买方的补贴金额和仲裁手续费如数交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签字) 仲裁员(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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