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兼并的工作程序 (一)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工作程序(试行) 1.兼并企业向省(市)协调小组提出兼并申请。 2.被兼并企业向省(市)协调小组提交同意被兼并申请。 3.双方签订兼并意向,并提交可行性报告。 4.被兼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关兼并事项。 5.征求主要债权银行及主要债权人 对实施兼并的意见,主要债权银行应盖章和给予书面答复。 6.省(市)协调小组审定并上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7.国家批准计划后,省(市)协调小组下达兼并计划。 8.被兼并企业向国资局申请进行资产评估。 9.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 10.兼并双方签订正式兼并协议。 11.主管部门下文批复同意双方实施兼并。 12.被兼并企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并与兼并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13.兼并和被兼并企业到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14.被兼并企业到税务局办理完税手续。 15.被兼并企业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16.省协调小组审查,初审核批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17.向银行申请核销呆、坏帐准备金。 18.兼并企业与银行办理债务转移合同。 19.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审查同意核销材料后,由省分行上报总行最后批准核销呆坏帐。 (二)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程序(试行) 1.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拟破产企业名单。 2.拟破产企业向协调小组提出破产申请。 3.主要债权银行及主要债权人对企业破产的意见,主要债权银行应盖章和给予书面答复。 4.协调小组制订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5.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破产预案。 6.省(市)协调小组审定批准并向全国领导小组上报破产计划。 7.国家批准计划后,省(市)协调小组下达破产项目。 8.向国资局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9.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 10.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1)法院受理后,并在十日内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2)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4)申报债权。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 11.发布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12.破产财产进入市场公开拍卖。 13.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 14.法院下达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 15.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16.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 17.省协调小组审查初审核定,批准核销呆坏帐准备金。 18.向银行申请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19.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审查同意核销材料后,省分行上报总行核销呆坏帐。 20.破产责任的追究。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企业向协调小组申请兼并破产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兼并应提供的材料 1.兼并双方向省(市)协调小组提出兼并申请(附双方概况)。 2.兼并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 3.兼并双方连续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财务决算报表。 4.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实施兼并的书面意见。 5.填报《企业兼并计划表》。(略) (二)企业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向省(市)协调小组提出的破产申请(附亏损状况说明)。 2.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破产的书面意见。 3.企业的破产预案。 4.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破产企业连续3年亏损资不抵债财务决算报表。 6.填报《企业破产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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