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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5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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