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装潢施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万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人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东证件号码 |
认 缴 情 况 |
出资数额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其中货币资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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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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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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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对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三年,任期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的决定;
审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订书面股东权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应当自公司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规章制度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决定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