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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物资领用制度



 

第一条

产品中有材料消耗定额的物资,严格按计划按定额发料、工废或料废补料应有补料凭证方可补料,材料定额以外应凭有关手续领料。

 

第二条

外协带料加工凭外协加工计划改锻加工路线单(机加工),由我厂外协人员领料库房管理员核准后发料。

 

第三条

维修、工装、模夹具用料由归口管理处室开具领料单,技改、计措用料,应由技改办审批后凭领料单领料。

 

第四条

各分厂、处室领用物资其领料单应由分厂、处室规定的专人签字有效,库房管理员核准发料。

 

第五条

物资需代用时,应办理代用手续,经技术人员批准实施后,代用信息应反馈到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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