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搞好技术改造,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技术改进是指有关专业部门在设计、制造、维护等技术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如下:
1.新产品开发
2.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工艺采用。
3.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4.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效显著的项目。
5.生产工艺、试验、检验方法,设计与计算技术改进,劳动保护技术等的改进。
6.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三条
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验证和实际应用,并在生产或工作中经过一年的验证取得成效者,方能获得奖励。
第四条
对被采用,经过一年时间能验证的、并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奖 金 额(元) |
一 |
一百万以上 |
10000 |
二 |
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
5000 |
三 |
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 |
1000~2000 |
四 |
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
300~500 |
五 |
一万以下 |
300元以下 |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五条
根据我厂单件、小批生产的特点,对被采用的,经过生产实际验证而又不能直接计算年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范围,评定奖励类别如下:
类 别 |
奖 励 金 额 |
适 用 范 围 |
Ⅰ |
100~200元 |
技术改进 |
Ⅱ |
100元 |
技术改进 |
Ⅲ |
50元 |
技术改进 |
第六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项目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等级奖励。一个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再次发生奖金时,只补差额部分。
第七条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或者技术改进项目只奖励一次,一个项目如以承包奖形式奖励过,就不得在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中申报奖励。
第八条
年经济效益是指从采用时起在一年时间内实际得到的经济效益,计算时实事求是。
N=G+C+F-Q
其中:N——年经济效益
G——工时节约价值
G=每小时费用×(原定工时定额-改进后工时定额)×12个月产量
C——材料节约价值
C=(原消耗定额价值-改进后消耗定额价值)×12个月产量(以适合的材料代替过去选用不合理的材料价差,亦应考虑)
F——废品减少节约价值
F=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平均废品率一改进后六个月平均废品率)×12个月产量
Q——为实现技术改进支出的全部费用及引起其它费用增加值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和重复申报项目者,全部扣回所得奖金。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申报和批准奖励者批评。
第十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工厂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领导、各有关技术、设备、生产等部门和分厂的同志参加“厂科技成果评委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选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末由工厂发布申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通知,由改进者填写“合理化建议评定表”“科技成果申报表”经所属单位审查并提出初评意见交质管处汇总,转有关职能部门复审,四等以下由质管处提出奖励建议,然后报总工程师审阅,由总工程师组织厂科技成果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一般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项目由质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重大革新项目请总工程师主持鉴定。凡已采用并经鉴定评奖的项目要把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归入研究所,由研究所纳入有关工艺文件中。
第十四条
奖金计入生产成本,由财务处根据厂长签发的“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报告”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对经济效益显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质管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质管处,一经公布实施修改权属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