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 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
1.乙方向甲方保证,其进入本企业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乙方向甲方保证,其进入本企业前,对任何社会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商业秘密的任何保密义务。
第二条 保密内容和范围
双方确认,乙方就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包括新产品、新工艺、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档案等。
2.经管信息:包括经管决策、营销策略、产品价格、客户名单等。
3.生产信息:试制信息、重要生产环节及场所等.
4.其它信息: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本协议第二条所称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得以自营为目的,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 职务成果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管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做出职务成果的,应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
3.本条不影响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对非职务发明的权利。(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与甲方无关)
4.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项目,可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并享受其待遇。企业内部成果,根据完成情况及效果,给予奖励,并按规定享受报酬。
第五条 交还保密材料
1.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开甲方或调离保密岗位,应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如:设计、数据、图纸、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纪
要、合同等等。清退应该列出清单,最后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
2.乙方因职务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传真、信件、磁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的载体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六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署时起,到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七条 保密补偿费
甲方根据公司京机办(通)[2006]23号文件精神,每月随工资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保密补偿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被泄露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格,最低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支付违约金的可以扣除)。
3.前款所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如果甲方损失依照(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之内。
4.甲方有权视乙方的违约行为的情节,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5.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经济、名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保密补偿费,应予纠正。并按约定支付保密补偿费,同时支付20%的滞纳金。延期超过60天,视同甲方提前解除保密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同意。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