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
原告______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______(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写明协议的内容)。
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记录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包括下列内容:①首部,主要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②主文,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结果;③尾部,写明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注明制作时间。
调解书不同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调解书是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记录,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了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说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